1、换物业流程

万科物业提供

2、是否具备条件

2.1 能否成立业委会?

简单说就是,要么交付面积或总套数达到50%,要么首次交付满两年。(参考换物业流程图)

2.2 能否换物业?

我们签署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就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这种只要我们新的物业合同生效,那个前期物业合同就会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合同中对此也做了约定

3、《民法典》相关条款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新合同生效即可解除《前期物而已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合同解除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是民法典里关于物业的最后一条,也是非常重要一条,说明了以下几点:
1、业主也能选聘物业,不一定要业主大会
2、业主也可以自定管理小区
3、即使合同终止,物业不能随便撂挑子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